电视购物上的商品您买过吗?被介绍得天花乱坠、功能繁多、价格又格外吸引人的商品是不是曾经让您心动呢?日前,临沂兰陵县的刘先生就心动过,通过电视购物买了一台单反相机,结果收到包裹打开一看发现竟是个造型逼真的玩具相机!
买的是单反相机,收到的是玩具
10月底的一天,刘先生在家收看某卫视,电视上滚动播出售卖单反相机的广告。“上面的导购介绍说相机的功能特别多,效果特别好,只卖358元。”刘先生说,他认为该卫视是省台,相机虽然卖得格外便宜但广告应该是可信的。
“我就赶紧拨打了热线电话。”刘先生说,“电话接通后,那个销售又把相机夸得天花烂坠,我就订购了一台。”
11月4日,刘先生收到了邮政快递发来的单反相机。“快递员告诉我想验货必须先交钱,而且箱子上有个不干胶贴,写着开箱不退。”刘先生说,快递员也口头提醒他开箱不退,但是他依然觉得该省台播出的广告不会是假的,所以支付了358元,将包裹打开了。
“我真没想到,这相机居然是玩具!”刘先生说,由于已经将钱支付给了快递员,而且包裹上也没写寄件者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他只好试着再次拨打相机的抢购热线,但发现热线已经打不通了。
“一气之下我去报警,但警方劝我下次注意,并没有立案。”刘先生说,他希望通过媒体告诉更多的人,千万不要相信电视购物。
398元买一个三星S4,收到的是山寨苹果4
无独有偶,家住平邑县流域镇的翟先生在2014年5月也有过跟刘先生类似的遭遇。
2014年5月,翟先生接到了一个来自北京的推销电话。“对方说,便宜卖三星S4手机,先到货后付款。”翟先生回忆说,3天后手机被邮到了他的工作所在地连云港东海县李埝乡邮政局。“工作人员要我交钱之后才能打开箱子。”翟先生说,因为这样的事他从没遇到过,根本没有多想。“结果付钱打开包装后,里头装的居然是个山寨苹果4手机。”翟先生气愤地说,等他再给对方打电话的时候发现对方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没过多久,我同事居然遇到了类似的骗术。”翟先生回忆道,因为有了之前的遭遇,他好说歹说才将想接货的同事给劝住了。“对方让他花298元买一个高清网络接收设备,还说送一个300块钱的手机充值卡。”翟先生说,在他的再三劝说下,同事最终将包裹退回去了。
律师说法
广告发布者也得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王自豪律师认为,消费欺诈行为应3倍赔偿。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该事件中的“玩具单反相机”应当属于消费欺诈,刘先生有权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3倍进行赔偿。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也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刘先生可就相关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如果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商品经营者的相关真实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还应就刘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