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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板网购"仿真枪"当玩具构成走私武器罪

公司老板网购"仿真枪"当玩具构成走私武器罪

16 11月, 2015

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3日对一起走私武器、非法持有枪支案做出一审公开宣判,当地一家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通过网购境外仿真枪,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该案于今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张某为当地一家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期间,张某在明知从境外购入“仿真枪”系违法的情况下,仍然向卖家提供自己位于柳州的联系方式,通过“淘宝”购物网站向位于香港的卖家分别购买了三把“仿真枪”,并与卖家商议由卖家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寄送。其中,两把“仿真枪”在入境检查时,被海关缉私部门查获并收缴。

2014年9月1日,柳州海关缉私部门在张某家中查获“仿真枪”12支(包括前述其已收货的一支)、“仿真枪”残件1支、“仿真枪”配件若干,“仿真枪”塑料弹丸(“BB”弹)若干等。经鉴定,上述共计14支“仿真枪”中,13支能够以压缩气体发射弹丸,符合我国法律定义的枪支特征。应当以走私武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日庭审上,张某及其辩护人对网购、持有上述枪支无异议,但辩称张某在主观上不明知上述“仿真枪”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认为只是玩具,希望法院对张某从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柳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海关法规,通过网购,从香港购买三支仿真枪,并与商家商量将仿真枪拆成零件后分成多个包裹邮寄入境以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其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0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情节严重。

法院认为,鉴于张某走私枪支、非法持有枪支不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是出于个人兴趣爱好,主观恶性小,走私枪支无其他严重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了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辉当庭表示上诉。(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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