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日报解放网讯吕某购买玩具手枪至一网吧实施抢劫,因网吧收银员叫喊而抢劫未果。日前,松江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吕某是位“90后”,来上海打工已经有一段时间,由于工资收入不高,他有时候还得向老家的父母讨要生活费。2015年9月24日晚,吕某因身上的钱款所剩无几,他想到买一把玩具手枪来实施抢劫。吕某来到某网吧上网,直至凌晨5时许,吕某走到网吧三楼的吧台处,用随身携带的玩具手枪威胁吧台收银员交出钱款,收银员应急退至网吧大厅并要喊人求助,吕某见状遂从网吧楼梯逃跑。次日,公安人员将吕某抓获。
法院认为,“枪支”,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然而,本案当中,被告人吕某所持的玩具枪不会给被害人造成上述伤害,故其持玩具枪进行抢劫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抢劫罪中“持枪抢劫”的情形。但考虑到被告人吕某所持的玩具枪同样可以让被害人感到受胁迫,故其行为同样可以抢劫罪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吕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吕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