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抢劫银行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梁某已经着手实行抢劫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规定,犯抢劫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如果是抢劫金融机构,则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梁某虽然实施了抢劫银行的行为,但是其所持工具为塑料玩具手枪,其根本不可能达到抢劫既遂的状态;同时,梁某所持玩具枪抢劫的行为未引起现场人员的恐慌、秩序的混乱,因此没有认定他属于抢劫银行的从重处罚行为。
(原标题:宿迁小伙怕丈母娘瞧不起“持枪”抢银行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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